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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商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创建日期:2009-9-11 15:12:22 阅读数:1208

为了促进和保障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商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创业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进行商业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搭建集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成长平台。

第三条 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由江门市人事局和开发商江门市蓬江区小榄文服装行(以下简称“开发商”)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创业基地的运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创业基地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执行创业基地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基地的各项措施,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开发商负责创业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商铺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以及基地的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商承担创业基地运作的费用,包括卫生费、治安费、工作人员(如管理人员、保安员、清洁工等)的工资福利、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限额的水电费优惠,以及维修商铺和公共基础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六条 创业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提供商业创业的场地(商铺)。

2、指导或协助创业人员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业务。

3、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协助联系有关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4、为创业经营的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第七条 入住创业基地的对象:

1、申请人须是江门市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含择业期内)毕业生。

2、创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入驻创业基地的申请:

1、申请:创业人员填写《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申请表》后,提交给江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创业申请可以个人或项目组或企业团队的名义提出申请。

2、受理:江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创业人员的申请,必要时组织人员对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

3、核准: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江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同意入驻通知书。

4、入驻:申请人持入驻通知书到创业基地与商业创业基地开发商签订《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商业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后方可进驻创业就业。

第九条  创业人员实行“自主经营、自由组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

第十条 创业基地的管理:

1、创业基地对批准入驻的人员一律签订合同管理;

2、入驻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创业基地对其商业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入驻人员应利用创业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将该场所转租给其它方;

4、入驻人员应爱护基地内财产和注意安全用电,自觉维护创业基地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创业人员的关系;

5、入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创业基地将积极协调,使入场人员享受省、市、区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928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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